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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规定盗用供水最高罚十万元
时间:2018-06-09 22: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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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信息时报讯(记者何小敏)《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被列为2018年市人大常委会正式立法项目,将提交7月份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众征集对《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据草案规定,有痢疾、伤寒等疾病的不能从事供水工作。

特定疾病不能从事供水管水工作

草案规定,居民共用用水设施,由共有产权人或者接受共有产权人委托的单位管理和维护;居民户内用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管理和维护。居民共用用水设施中二次供水储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由所在区域公共供水企业负责。

草案还规定,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体检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工作人员从业期间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

草案还对停水、断水的程序作出规定。其中规定因水质受污染或者供水用水设施发生水管爆裂、折断等紧急原因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企业应当在抢修、恢复水质的同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并立即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报告所在地的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价调整要通过听证等程序

对于水价问题,草案规定,供水价格的调整与水资源费的调整实行联动机制,并按照用水类别和用途实行分类管理。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城镇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市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价格或者审核供水企业调价申请时,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通过网络公开方式,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合理制定价格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与现行的《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相比,草案加重了对盗用供水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缴水费,并处应补缴水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意见方式

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可通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和建议的截止日期为2018年6月15日24时。

邮寄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296号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办公室。邮编:510030。

传真:020-83232976

电子邮箱:gzrdcjhz@rd.gz.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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