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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3万平方米以上小区将配建中水设施
时间:2014-03-16 21:00:21
文章发布:
原创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今天,《石家庄市节约用水办法》将正式实施。该《办法》经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省会水资源先天不足,平均降水量只有550.1毫米,且时空分布不均。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有229立方米,是全国水平的十分之一,属于极度缺水地区,是全国最为严重缺水的35个城市之一。
据介绍,全市年均缺水10亿立方米左右,水资源供需矛盾异常突出,即使考虑未来利用上分配到省会的7.8亿立方米的南水北调引江水,仍有约3亿立方米的刚性用水缺口。而且,省会地下水位处于持续下降状态,形势极为严峻。
 
《办法》规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逐步推行阶梯水价制度。新建住宅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原有住宅尚未实行一户一表改造的,除因影响建筑安全等原因无法改造的外,由供水企业进行改造,用户应当予以配合。所需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用水单位(户)有两类及以上用水性质类别,需要执行不同用水价格的,应当分别安装计量设施。未分类安装计量设施的按照该单位用水类别中水价标准缴费。
 
住宅小区内的制售水机、洗车服务、景观环境用水应当单独安装计量设施,并按相关用水价格标准缴费。
 
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水单位超出用水指标用水的,除据实缴纳水费外,并按下列标准缴纳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百分之十以下(含百分之十)的,超用部分加价一倍;超计划用水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含百分之二十)的,超用部分加价二倍;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超用部分加价三倍。
 
《办法》规定,新建大型文化、教育、宾馆、饭店、商场、办公设施以及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应当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再生水的价格应当按低于自来水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价格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以地下水、自来水为原料制售饮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单独安装计量设施,按相关用水价格标准缴费,产水率不得低于原料水的70%;同时安装尾水回收设施,对尾水进行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对未安装尾水回收设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水源。
 
《办法》实施前已经安装的现场制、售饮用水设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安装尾水回收设施。
 
对在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重大浪费用水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举报人,节水管理部门将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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